(一)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办理程序
1、报送。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将征缴受理部门下发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数据盘报送征缴受理部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新参保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第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2)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
(3)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4)财务决算报表;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受理。征缴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缴费工资基数等数据导入数据库,并将相关资料及信息传送征缴审核部门。
3、审核。征缴审核部门对征缴受理部门传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保存到数据库,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反馈。征缴受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失业缴费基数申报表》反馈参保单位。
(二)月缴费申报核定办理程序
1、核定。征缴受理部门依据年度缴费核定结果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对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相关政策重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将核定结果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征缴审核部门审核。
2、生成月征缴计划。征缴审核部门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及征缴受理部门核定结果审核通过后,通过数据库生成征缴计划,提交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区级机构报数据送市机构,市机构合成汇总后报税务征收机构或财务部门征收,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三)失业保险费征收
按照征缴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税务征收机构按月向缴费单位征收失业保险费。
(四)记账
财务或业务部门每月依据税务或财务征缴提供的到账信息,及时记录缴费信息和个人缴费记录。
第三项 参保人员转移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到转移受理部门办理基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转入人员单位证明;
(3)调入单位同意调转接收相关手续(调令);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表》;
2、受理。转移受理部门对申请转入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统筹范围内转入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受理部门录入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缴费记录信息,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审核部门。
3、审核。审核部门根据受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 转出办理程序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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