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受理 — 初审 - 复核 - 稽核 - 审批 -计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粤府[2006]96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三、应提供的资料
单位对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2、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
4、劳动关系证明;
5、劳动关系依据:
①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干部提供职工原始档案;
②临时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工资签领表原件核实,复印件存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须提交工资签领表原件核实,复印件存档。
③1994年1月1日后被除名固定工、干部要求补缴有劳动关系时段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当时企业除名时决定书原件;
6、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7、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8、此前如有参保记录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9、职工档案全遗失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查找到招工原始凭证及调整工资审批名册凭证及经人社局审核《遗失档案职工登记表》等资料。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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