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时,应于遗失之日起30日到我局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一、所需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一份,写明遗失原因、刊登的报刊名、日期(年月日)及报刊的版号等。
(二)提供在单位所在地任意一家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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