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前参保的参保人及1998年7月1日后参保而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申报方式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二、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个人申报的,提供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
(四)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须提供本人已签名确认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复印件。
三、业务流程
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我局每月停止对外办理业务时间前携带上述资料前来我局申办,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在当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发放。但若有视同缴费年限尚未核定并确认的,要核定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后才能申办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发放
属于单位申办的,一次性待遇划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交个人;属于个人申办的,我局将通过受托发放银行划入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信息、待遇有误的,由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核定待遇。对重核待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的60天内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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