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人员,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济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家长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全国各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的参保大学生,家庭或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征地保养人员
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2007年1月1日后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另外,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3.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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