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市区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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