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
按照该《实施细则》,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失去工作生育保险照付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同时,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也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这些情况可享受生育津贴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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