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5-12),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因患危急病症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治疗3日内,携带急诊住院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在转院之前写出书面申请,携带现住院医院同意转院的医疗转院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经治疗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申报表》、住院证复印件、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表5-14)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携带本人《失业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查。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受托人应同时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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