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6〕1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各县(区)再就业办公室
三、行政相对人须提交的材料
持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2、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
1、原企业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2、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3、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四)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
1、所在企业提供的下岗情况证明;
2、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或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3、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五)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2、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核,并登记造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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