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比例: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 5 元 / 人·月。
报销比例: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根据定点医院的等级与医疗费用的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报销,等级越高的医院报销比例越低,反之等级越低的医院报销比例越高。
①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支付20%;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支付10%;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②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支付18%;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个人支付1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支付8%;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个人支付3%。
③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支付10%;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个人支付3%。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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