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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产品质量法案例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在本案中此商品尚未流通因此生产者与应承担责任” 这个以外还用到哪条呢,生产者不用给甲赔偿吗?

观点:

生产者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均不具备。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生产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后就属待售产品,而且作为福利的形式发给员工存在着价值交换的行为;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据,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致使其产品出现缺陷。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设备漏电属一般性产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许昌产品质量法案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banli/338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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