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缩印件或者批准成立之文件;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属合同制身份的,应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缩印件;
4、单位参保登记表;
5、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
二、增减变动
(一)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化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调令等。
(二)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化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人员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报告、死亡证明等。
三、失业登记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专管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参保人员档案等相关材料移交失业保险科,移交档案前,需经负责参保登记人员核实是否参保、何时参保,并打印参保职工个人情况表。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一寸照片4张。
(四)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于次月20号以后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银行存折。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在职人员转移: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专管员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中心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职工转移: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一并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医疗补助金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不包括交通事故、打架斗殴、意外伤害、生育)住院时,应先到失业保险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出院后,应提供以下手续: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出院小结;
4、医药费发票;
5、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
如果不在本地住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
六、丧葬费及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凭以下材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医院死亡证明;
4、殡仪馆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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