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准生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表5-15),经审核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生育。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女性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生育补助金的,受托人应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应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2、《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明》;
3、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
4、生育费用补助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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