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及伤残、工亡待遇条件
【材料明细】:1、省工伤保险中心对下列人员初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2)视同工伤(亡)职工;(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审核享受工伤(亡)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2)工伤(亡)认定通知书;(3)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3、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在30天至9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4、审核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5)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6)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8)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5、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2、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按以上要求首先进行初审,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3、参保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省工伤保险中心应在2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将参保单位留存联返参保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省工伤保险中心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2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4、省工伤保险中心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1)工伤(亡)认定结论;(2)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参保情况、单位缴费情况;(3)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5、审核通过后,省工伤保险中心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逐一建立工伤职工档案。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参保信息、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情况。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免费
【受理地址】:郑州市黄河路495号亚圣投资大厦4楼(黄河路与东明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咨询电话】: 0371-65990622
【办公时间】: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申诉途径】:1、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综合科 0371-65998169
2、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 0371-65967095
3、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0371-659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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