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2、其他参保人申请领取待遇时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人员为其打印《待遇领取申请单》。
参保人对本人缴费情况无异议的,需在《待遇领取申请单》上签字并按手印。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结转。结转后的个人账户总额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3、参保人在提出申请时,如符合补缴条件,提出需要补缴时,乡(镇)办经办机构按参保人选择的补缴年限为其打印《补缴申请单》,参保人需持《补缴申请单》到指定银行进行补缴。
4、结转后的参保人乡(镇)、办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的待遇享受资格进行核定,打印《待遇结算单》,参保人对《待遇结算单》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参保人持《待遇结算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签订发放协议,指定银行将其发放存折账号回填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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