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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缴纳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为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缴纳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为9%(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7%,个人部分为2%),按规定比例划个人账户。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缴纳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4.注意事项

(1)已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等形式实现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管理科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1.办理的范围

⑴已进行失业登记的;

⑵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的;

⑶按规定已接受了再就业职业培训。

2.携带资料

⑴组织起来就业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递交集体申请书;

⑵本人自谋职业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递交本人申请书;

⑶与人合伙经营的,应出具合伙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合伙经营证明、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失业人员本人申请;

⑷家居农村从事加工、养殖的,应由原居住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本人申请;

⑸《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本人申报,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第2项规定的材料;

⑵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管理科审查登记;

⑶符合条件的,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管理科按规定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4.注意事项

⑴凡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不得随办随转;转出档案的时间为原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限届满时间,提前转档的,应退回相应多领的失业保险金。

(2)在办理一次性领取后,医保关系由失业管理科转入洛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由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行缴费。

(3)办理地点:洛阳市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2楼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管理科窗口。

(三)失业人员申领丧葬抚恤金办理程序

1.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配偶可申领该项待遇。

2.携带资料

⑴失业人员生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⑵死亡证明、派出所销户证明及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领人身份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供养关系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

⑷申请书;

3.办理程序

⑴失业人员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携带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申报;

⑵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支付费用。

4.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按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按12.5个月失业保险金计发。

抚恤金:每供养一人按5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但最多不超过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注意事项

(1)领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和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动保障部18号令)第2条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2)申请书内容:

①失业人员生前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失业登记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

②申请原因(何时何因死亡,由其供养的家庭直系亲属人数、经济收入状况、家庭困难程度);

③申请的项目。

(3)办理地点:洛阳市唐宫中路40号市社保局2楼服务大厅6号窗口。

(四)失业人员退休申报办理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⑶从事特殊工种符合提前5年办理退休条件的;

⑷军转干部符合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条件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

⑸符合病退条件的。

2.携带资料

⑴退休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⑵《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3.办理程序

⑴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须提前两个月申报;从事特殊工种当年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和年龄的,随时申报,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提出申请;

⑵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初审;

⑶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名册及档案移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特殊工种由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报市人社局审批;病退的由市社保局组织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

4.注意事项

(1)享受期满后失业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2)办理地点:洛阳市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2楼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管理科窗口。

(五)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办理程序

1.申请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2.携带资料

⑴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⑵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办理程序

⑴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填写《洛阳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

⑵市社保局失业管理科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的划转;

⑶失业人员将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洛阳市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2楼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管理科。

(六)失业人员签到办理程序

1.签到范围

已进行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签到时间

暂定6个月签到一次。《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尾数为单数的失业人员签到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的14-16日;为双数的失业人员签到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的14-16日(双休日向后顺延)。

3.携带资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4.注意事项

⑴必须本人签到,不得其他人代签。

⑵两次不签到将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请及时到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以防中断后医保卡不能使用。

⑶签到地点: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中州路七里河桥西向北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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