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领程序:
1、职工失业后,由单位负责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携带职工档案(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在7日内到单位缴费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人所有相关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2、失业人员档案主要审核内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单位报送失业人员档案后,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各级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各类派遣单、安置信、就业证明等);
(2)职工调动,接转手续;
(3)工资升级表;
(4)劳动合同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
(5)养老保险手册(核实、帖单);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就业失业登记证》;
(7)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指定时间或30日内,携带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申领登记。超过60日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
(三) 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医疗补助金数额,并按规定计发。
1、医疗保险补贴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不再享受医疗门诊补贴和危重病医疗报销政策。
2、医疗门诊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80%,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手续
(1)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住院证明及诊断证明;
(4)医药费发票;
(5)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
如果不在本地住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
(四)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同下)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供养1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供养2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供养3人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2、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一次性计发。
(五)冬季取暖补贴的支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可享受月失业保险金20%的取暖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
(六)生育补贴的审核与支付
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办理时出具下列相关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出生证明。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医疗补助金。
(七)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可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后将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和冬季取暖补贴以及其它待遇),用于自谋职业。
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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