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人员应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1、已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原籍或随子女生活需到外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
2、已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外地的职工。
二、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2、居住地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者,复印件须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可以选择三家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二、三级各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2、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取消。
3、异地安置办理后,其医疗IC卡在我市即无法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每年以现金的形式返还本人一次,需通过所在单位或委托他人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到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指定的银行领取。
4、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因病可在自己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任意一家住院;因患重病在定点的最高级别医院无法治疗,需到更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时,需所选定的最高级别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四、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其医疗费可通过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委托他人,在出院一年内到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费用科按规定报销。报销所需资料:
1、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2、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复印件;
3、正规住院发票;
4、住院费用总清单;
5、出院证或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医嘱、CT或MRI报告单)。
提示: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应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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