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各类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调整为40元;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
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调整为90元;
低保人员和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财政补助缴费标准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从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集基金中提取6%的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是指:(1)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2)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险待遇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年底,参保缴费时正在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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