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开封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 符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条件
材料明细:1、需转诊转院治疗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请(工伤职工本人
或亲属提出申请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及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2、经核准的《职工工伤(亡)待遇资格核准表》复印件或《开封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1、工伤人员本人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工伤协议医院开具转诊意见(医院开具转诊意见时,要求附市级三级甲等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有关专家会诊意见,科室主任签字,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和医保科盖章),经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报社保局工伤科审批。
2、工伤科经审核工伤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与档案记载、照片无误后签署意见,转稽核科,报主管局长、局长签批。
3、工伤职工持经批准的《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到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
4、因伤(病)情紧急无法正常进行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手续。
5、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伤(病)情稳定后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已具备治疗条件的,应转回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经办机构同意。
6、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时限: 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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