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子女审批项目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实施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的且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3、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许可条件(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的且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3、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申报材料1.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2.不孕不育症诊断证明;3.夫妻近期合影2寸照片;4.归侨证明;5.婚育情况证明;6.结婚证复印件;7.生育服务证复印件;8.收养证复印件;9.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0.再生育子女申请表;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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