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及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700元,二类640元,三类580元,四类5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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