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报登记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须携带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要履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释: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类似于事业单位的形式却又不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登记。如民办医院、学校、律师事务所、科研单位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承担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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