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980元、二类900元、三类820元、四类740元,依次调整为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5.9元、三类5.4元、四类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3元、二类11.3元、三类10.4元、四类9.4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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