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破产企业“绿卡”救助对象、持有《济宁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城镇“三无”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申报条件:凡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患有规定病种,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理依据:《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济政发〔2007〕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9〕26号)、《关于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和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2号)。
办理所需证件: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或医疗救助证、身份证、户口本、入院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市、县(市、区)定点医院可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获得救助。基本程序: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和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网上登记备案,并将复印件留存;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医疗救助金额,打印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在救助结算单上签字,并领取医疗救助金。
2、其他城乡困难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基本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医院对本办法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凭证,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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