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女职工正常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200元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200元,低于1200元的据实支付;剖宫产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800元的生育基金支付1800元,低于1800元的据实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的据实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
(三)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单位证明、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证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原始凭据等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结算。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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