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主体: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申办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4两人以上的目击者证明材料原件
5受伤害职工和目击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办理机构: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1层服务大厅84号窗口
邮编:253076
办理电话:263659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30
注:周六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办理时限:1、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2、自认定结论做出后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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