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三、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五、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具体标准如下: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限额为15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引产或者死胎的,限额为800元;单胎顺产或者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限额为1200元、会阴侧切为1700元、难产助产的限额为2300元;剖宫产的限额为2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限额为450元;妊娠并发症的限额为5000元。
妊娠并发症的费用超限额部分,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缴费花名册、《女职工生育医疗档案卡》,(生育医疗卡需在女职工生育前办理);生育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医学证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住院或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处方单、药费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七、待遇结算流程。按照《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全市统一政策,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应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育保险“支付子系统”。
(一)资格审查确认。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经办机构将其生育职工身份证号码输入信息系统进行资格确认,并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审查,符合领取资格的计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二)待遇计发。应用《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对其生育职工参保信息审查、资格确认、医疗待遇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基金划拨程序,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将相关票据传递财务,经财务复核确认,报请主任审批后,按照确认的数据,由财务科实行网上划拨,实现直接发放。
八、建立生育职工档案。根据省局《关于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行目标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生育职工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档案和数据库。
(一)档案建立所需材料。待遇支付程序完结后,将其生育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票据、住院病历和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待遇拨付票据等资料整理建档。
(二)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相关设备,采用功能齐全、数据安全的档案管理软件,对制式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查阅制度,做好查借阅登记,确保档案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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