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50号)
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审查受理——局科室研究审定——大厅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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