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法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确定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公布,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法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钱。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法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钱。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员工应该怎么应对(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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