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省级统筹逐步推进
省内医保报销标准将统一
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就曾提出“基本医保要实现省级统筹”,不完全统计,截止2022年底,全国有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施了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其中上海、北京、天津、重庆、西藏、海南和宁夏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都实现了省级统筹,另外福建是职工医保险省级统筹,青海则是居民医保省级统筹。
而自2024年起,四川、辽宁两地陆续发文将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其中:
四川省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按照“规范统一,促进公平”的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将逐步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并“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
辽宁省医保局发出公开征求《关于推进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确定202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医保基金省级统管、市级兜底的省级统筹调剂制度,防范化解基金中长期运行风险,确保基金稳舰可持续运行。实行省级统筹调剂和风险应急处置制度后,利用 3 年左右时间,进一步规范筹资、待遇和支付等政策,加快实现全省医保政策标准的统一。
随着医保省级统筹的逐渐推进,省内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逐渐统一,省内看病将可以直接报销。
医保缴费年限逐渐统一
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险对“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的法规不同。
自2024年起,各省市也在规范医保缴费年限,其中:
天津市医保局公布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法规,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
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法规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贵州省医保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确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法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广东省医保局公布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确定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江苏省医保局公布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确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法规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法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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