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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2016年居民医保缴费新政策规定

 字体时间:2015-10-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阳泉2016年居民医保缴费新政策有哪些?

为了确保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阳政发[2007]32号)和《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流程(试行)》(阳劳社险[2007]18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16号)要求,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在原基础上做相应调整。其中: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200元。2016年新生儿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其他人员类别缴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问题

按照《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流程(试行)》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从业居民原则上按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社区(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事项,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事项。

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16年1月31日。已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可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6年1月份参保登记缴费的居民从2月1日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从2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2016年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业务(新生儿参保除外)。

三、 关于新生儿参保登记缴费及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的问题

我市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代办人需携带新生儿的户口簿(未取得户籍的可随后提供)、低保证(低保家庭)、出生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未取得户籍的到将要落户的社区)医保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缴费。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是指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婴幼儿。

新生儿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所就医的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后,监护人应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参保证原件(复印件),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证原件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四、关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认定及参保缴费的问题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工作具体由民政部门负责,此类人员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资料,到参保代办点办理登记缴费。

五、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补充规定

1、2015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在续保缴费时,需携带医疗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成年人)、残疾证(残疾人)、低保证(低保家庭)等有效证件,在原参保社区(乡镇、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社区(乡镇、学校)医保代办机构核实参保居民基本信息无误后,足额收取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打印缴费明细(参保证)。并在《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认证记录备注栏内加盖审验章,同时填写缴费记录。

2、新参保居民申报登记缴费时,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的,持有户籍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张(在校学生照片2张)、身份证(成年人)、残疾证(残疾人)、低保证(低保家庭)等有效证件资料,在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非从业居民填写《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在校学生填写《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新参保(续保)登记缴费花名表》,社区(乡镇、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审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发放《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并填写缴费记录。

3、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代办点要严格区分新生儿参保登记缴费年度,按年度分别收取医疗保险费用,并分别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分别登记打印缴费明细(参保证),同时按年度分别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4、参保家庭(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由居民本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等相关变更资料到社区(乡镇)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家庭(个人)户籍变更时,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原参保社区办理转移、停保手续后,携带家庭参保档案(个人变更相关资料),到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审核确认后,在《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摘要空栏内填写变更内容,加盖社区(乡镇)医保代办机构印章,同时填写缴费记录。因故死亡的参保人员由其家属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材料到社区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5、已参保的在校学生因转学、升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续保登记缴费时,持《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在新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续保登记缴费手续。新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摘要空栏内填写变更内容,加盖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印章,同时填写缴费记录。

6、各社区(乡镇)医保代办机构在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应将居民参保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为居民看病就医进行网络结算提供方便。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尚未覆盖的社区或乡镇,在办理参保居民续保缴费后,填写《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作为参保缴费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依据,由各县(区)医保代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居民参保信息录入及缴费信息确认工作。

7、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在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填报《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新参保(续保)登记缴费花名表》,提供毕业学生名单和基本信息,由县(区)医保代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在校学生参保信息的录入工作和毕业学生的停保处理。

8、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因生产经营不景气、单位处于停业状态,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并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9、没有本市城镇户口但长期在本市居住且在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本市城镇户口但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时,须持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资料,到本人办理居住证所在的社区(乡镇)医保代办机构,填写《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补偿问题

1、2016年以前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政策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金在2015年没有用完的,2016年可以累计年度结转继续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缴纳2016年医疗保险费后,代办机构将个人缴费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参保居民即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统筹补偿待遇。

2、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完成后可直接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自愿就近选择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使用个人门诊统筹补偿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所选择的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就医需要随时调整,且无需进行门诊补偿备案。

3、对因故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金在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前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统筹补偿待遇,直至其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前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金用完为止。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已领取到社保卡的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时必需同时携带本人社保卡开通社保卡相关功能,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12333进行咨询。

2、经社保系统与公安户籍系统比对确认个人信息有误的参保居民,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参保代办点核实修改个人信息后方可参保缴费。

3、2016年参保居民缴费确认后,个人缴费信息应即时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在录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上一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处理,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待遇。

4、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其《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与阳泉市城镇居民网络系统中个人参保信息是否一致,如完全一致方可直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无需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如核实个人参保记录有误,仍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个人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备案住院。

参保居民办理转院手续,在符合转院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可转至太原、石家庄、北京、天津的综合性三级医院就医,如有特殊原因需到其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就医的,参保居民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原因,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

5、参保大学生如在法定假期回原居住地,因病急诊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出院后应在两个月内持参保证、急诊住院相关手续、出院证、住院原始票据、费用清单及所属高校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结算事项。

6、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故没有通过医保信息结算系统结算的或转外就医、异地就医的,原则上应在治疗终结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结算,最迟不能超过保险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各缴费代办点要站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通过典型事例宣传、入户宣讲政策等形式,引导居民主动参保;要继续加强与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的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全部参保;要及时张贴通知,把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一位参保居民及学生;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和谐阳泉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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