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并非每项社会保险都需要个人缴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即可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16年,全国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为0.61%。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除参保职工以外,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支付范围。
人均生育待遇1.5万元
对于参保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实报实销,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维护了职工生育权益,促进了两孩政策全面实施。
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1.84亿人,超过城镇单位就业人数(1.78亿人)。全国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共914万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15385元,其中,人均生育医疗待遇支出4303元,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15831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2015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17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意见》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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