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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的

 字体时间:2011-07-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2006]152号 各

【中国社保网 什么是社会保险】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2006]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部组织起草了住宅与房地产、工程建设、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等四个《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电子版请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示范文本》是推荐性、指导性的。各地应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充实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实际,对《示范文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
各地在使用《示范文本》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政策法规司,以便适时组织修改完善。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
内容简介
导语
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
(一)项目依据
(二)项目定义
三、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类
(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四、行政执法职权责任点
《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市场管理
房产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
(格式文本)
(二)外部监督
(三)司法监督
六、行政执法考核
(一)考评内容
(二)考评方式
(三)考核评定
(四)具体考评标准
七、执法过错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二)过错行为来源
(三)过错责任区分原则
(四)追究方式和部门
(五)具体过错行为的追究
(六)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七)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八、保障落实措施
附件
一、行政处罚程序
二、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依据汇编目录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自2001年起,建设部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后,建设部对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全国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项工作。结合全国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建设系统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一、行政执法依据
目前,建设系统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32部。分为专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统称住宅与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专业法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
2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3年12月17日
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7月20日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6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9月1日
7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号令) 建设部 1991年8月1日
8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 建设部 1992年7月1日
9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2号令) 建设部 1995年6月1日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 建设部 2000年3月29日
1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局第83号令)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2001年5月1日
1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 建设部 2001年6月1日
13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部令94号)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4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96号令)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5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97号令)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6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8号令)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7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8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100号令) 建设部 2001年8月15日
19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令) 建设部 2001年12月1日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2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令110号) 建设部 2002年5月1日
2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 建设部等五部委 2004年3月1日
2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建设部 2004年5月1日
23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 建设部 2004年7月20日
24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30号令) 建设部 2004年7月20日
25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1号令) 建设部 2004年7月20日
26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42号) 建设部 2005年12月1日
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1989年4月4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4年5月12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1996年3月17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1999年4月29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2003年8月27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1997年5月9日
附注: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房屋交付使用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予以处罚'职权,已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私房买卖'的许可事项,由于与《行政许可法》和实际情况不符,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3、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行政处罚,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
(一)项目依据
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具体行政执法职权7类共125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备案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处罚96项。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许可(共13项)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③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3)房屋拆迁许可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5)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6)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②建设部《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商品房预售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④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①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10)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3)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其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2、行政确认(共3项)
(1)房屋所有权登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抵押登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
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行政备案(共8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业主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第4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③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8)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行政给付(共1项)
发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5、行政裁决(共1项)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6、行政强制(共2项)
(1)危险房屋抢修代履行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房屋搬迁代履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7、行政处罚(共96项)
(1)违法行为名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名称: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7)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行为名称: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0)违法行为名称: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1)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名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名称: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8)违法行为名称: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名称: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0)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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