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凤琳北京报道
今后,只有盈利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中央企业,才能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国资委日前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此外,凡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
在确定年金缴费水平问题上,《指导意见》提出,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可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盈利指标未能达到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企业亏损,以及人工成本指标较高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为建立央企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试行年金制度的央企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提出,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意见》还规范了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要求央企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并事前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央企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国有独资央企的年金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央企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
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7:30 中国证券报
【作者:郭凤琳】 【出处: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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