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是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出于年金基金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内部机构。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理事会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但无论企业年金,还是理事会受托人,在我国都是新鲜事物,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文试图对理事会的法律定位、法律责任、制度风险等作一个简要探讨。
■理事会是我国当前企业年金的重要管理主体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前身是1991年开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直至2000年国务院42号文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很多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出于年金方案运行和基金管理的需要,都已经建立了类似理事会的内部管理机构。以电力、石油、石化、铁路、交通等行业为例,这些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人数最多,基金规模最大,而这些企业多数是自行管理年金的。他们有些成立了事业法人性质的年金管理中心,有的成立理事会或者监管会,有的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立了附属机构,尽管形式各不相同,但相对于外部法人受托机构而言,他们都可以归入年金内部受托的范畴。当然,他们与 “两个办法”中规范的年金理事会还有距离,需要加以改造和规范。根据主管部门最近的统计,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建立年金的大型企业中,近300亿元年金由企业自行管理,占到了我国企业年金总存量的60%。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定位
信托作为一种委托理财形式具有效率和安全两大功能。财产所有权转移带来效率功能,受托人义务立法和监管带来安全功能。也正因为如此,信托成为国际上养老基金管理广泛采用的一种形式。
2004 年5月企业年金两个《办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采取信托为基金运作模式。《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信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 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事实上,该条款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产生的法律基础。从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质是一种自然人联合受托的法律形式。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责任
所谓信托,其核心是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而这一信任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道德意义上对受托人人格的信任;一是对于受托人有能力能够管理、经营好信托财产能力的信任。受托人义务(duty of fiduciary)也就由此而产生。
信托在法理上可以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几种类型。企业年金理事会是自然人的集合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担任。法律同时规定,理事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显而易见,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种民事信托的模式,理事们因为工作职责、自身利益等原因自然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企业年金理事在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也会由于道德风险、重大过失、不够审慎、不能尽职等原因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从而需要年金理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特定情况下受托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信托法》规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谨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资本市场短期波动、投资管理人能力表现等问题给年金资产带来的损失通常不属于受托人责任之列,受托人只需要保证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可。
■理事会模式下的制度风险和解决途径
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受托人。受托人,尤其是理事会受托人如何管理信托财产直接关系到信托目的能否实现,关系着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都在信托法之外, 加强了对受托人义务的立法和监管。对于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法规体系来说,研究受托人的地位、职责和监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在现行的理事会受托人模式下,企业年金信托模式是存在一定的制度风险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理事会受托人不是专业化机构,其管理给年金计划参加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理事会的理事其责任和回报严重不对称,理事们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但没有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限于篇幅,本文对此问题不作深入讨论,但我们尝试着提出以下一些解决思路:第一,建议政府部门加快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有关法规,规范对理事会受托人的监督和激励制度;第二,在制度选择上进行创新,我们建议可以仿效英国、香港等地年金管理经验采取虚拟法人受托模式,企业内部可以组织委托人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年金管理中的各个角色进行监督。
作者:程刚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51124
【作者:程刚】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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