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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长寿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良好愿望和追求,在医学高速发展,卫生条件和医疗设施El益改善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但如果一个人真正活到9O岁、100岁,若没有养老金的保障,他就没有经济来源,即使有养老金的保障,他的医疗代价也会成倍的提

一、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

    长寿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良好愿望和追求,在医学高速发展,卫生条件和医疗设施El益改善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但如果一个人真正活到9O岁、100岁,若没有养老金的保障,他就没有经济来源,即使有养老金的保障,他的医疗代价也会成倍的提升,怎么样解决,即使有医疗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也很低,从而还需要相应的老年入福利服务。还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以说人的一生中实际上是充满着风险的,这个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竞争及相关利益的驱动,更加的被放大了。因此,只有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相应的社会化保障制度,才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惟一出路。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1,近一两年更是进一步下降到3:1。国际上的养老体系,一般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重要性逐渐升高。

    有这样一组经验数据: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指退休后收入占退休前收人的比例)能达到60% ,则人们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替代率能达到80%,才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质量。而据预测,30年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能达到30%就已经比较理想,与60%相比,这中间30%的差距就要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来填补。所谓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外又称“职业年金”、“雇主退休金计划”。它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是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它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和年金基金,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参保员工支付养老待遇。企业年金不但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应对社会老龄化危机,同时,可以视为延期发放的薪酬,在国外,年金和股票、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1.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年金的规模可以说还相对偏小,可是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高速增长期已经为时不远。

    目前,被喻为“第二养老金”的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中国保监会预测,中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1000亿元,到2010年以后,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千亿元以上,企业年金市场可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世界银行则更为乐观: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

    2.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在大力推行企业年金计划,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很多企业也在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但是发展却十分缓慢。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府方面相应的政策支持,二是企业缺乏系统科学高效的年金管理支持。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虽然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与之配套施行的文件未能同时推出,致使企业年金市场迟迟无法启动。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2005年3月1 El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4个文件一同付诸实施,这不仅标志着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的法规体系已经大体形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也已初步构建出一个发展的基本框架,而且表明企业年金人市也得到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合理规范。据记者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在2005年4月份左右受理机构申报资料。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可能有望在今年正式人市。

    3.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方案。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举办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但目前实施税收优惠的地区仅限于辽宁试点地区和中关村高科技园区。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关于企业年金中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5月1 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把企业年金的大门向金融机构徐徐打开,但是两个《试行办法》让企业年金市场的利益各方都感到有些失望,因为在两个法规中,都未涉及关于列支渠道、税收优惠等问题。

    此外,企业年金涉及的税种,不只是企业交费,还包括个人交费、投资收益、最后领取等等环节,相关税种都必须完善,应该有一系列配套的税种和方法,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企业年金还只是企业和个人交费的问题,过几年,就会涉及到收益领取,税收问题将更加突出。

    企业年金的发展亟需有关部门出台全国范围的优惠政策,然而有关部门则希望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之后再发展企业年金,因此迟迟不肯出台相关政策,只允许先在试点地区实施税收优惠,造成目前企业年金发展速度缓慢,地区行业间不平衡。

    三、我国企业年金入市的后果分析

    1.我国企业年金入市对各金融机构的影响

    今年2月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4个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起施行。至此,企业年金入市的法规体系已完全搭建,这为企业年金的正式入市铺平了道路。“企业年金人市”具有多重含意:中国的资本市场将迎来一支实力不俗的“生力军”只是其中之一。在企业年金入市的背后,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将由此扮演崭新“角色”,这无疑为市场猜测已久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构筑起巨大的想像与期待平台。

    待今年一季度完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全国企业年金市场即可启动。因此,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角逐企业年金早已是引弓待发,都要争先试水企业年金市场,以取得先动优势。专业养老金公司也纷纷成立,急欲分羹年金市场。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年金运作应该包括以下各方:年金受托管理机构(下称受托人)、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下称账户管理人)、年金托管机构(下称托管人)和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管理人)。对银行业来说,其不仅可以作托管人,还可以作专业化的账户管理人,银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以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而保险业可以通过精算技术优势,开发出相应的年金产品,发挥自己在年金市场上的优势。

    即将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年金基金给金融机构带来诸多机遇已毋庸置疑,巨大的新市场将给市场的“淘金者”们带来新的业务、新的利润和新的竞争格局。但是,机遇带来的变革也给资本市__场上的金融机构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养老金市场的巨大规模,只有在这个市场上站稳脚跟,才可能有实力在资本市场上发展壮大。也就是说,养老金市场将催生“巨无霸”式的金融机构,而规模将决定“赢者通吃”,资本市场上“剩者为王”的局面将面临冲击。

    此外,在业务取向上金融机构也会发生变革。比如基金公司,在商业银行获准开办基金公司后,可能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这时,基金公司能否在养老金市场上有所作为,将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

    2.我国企业年金入市对监管机构的影响

    企业年金入市不仅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而且也给监管当局带来挑战。

    企业年金是我国金融混业的开始。接下来的个人账户基金运作也会加剧这种趋势。混业经营必然带来监管协调的问题。在企业年金这个金融机构共同运作的平台上,无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每类机构都能扮演身兼不同种类的角色。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地带的情况。如果监管部门不能从行政监管转成业务监管、或协同监管的话,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和效率低下。而且,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其中一些业务是保险业务之外的,对这部分业务,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实现有效的协同监管,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我国企业年金的前景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个支柱组成。从总体上分析,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到位。从现在企业年金覆盖面仅5%左右就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前景相当广阔。对企业年金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4大类:第一类是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第二类是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第三类是受国外母公司影响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第四类是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迫切需要在立法与监管上加以规范。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企业年金的筹资方式、方法及比例限制;第二,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第三,规范其投资与运营,最大限度地控制其运营风险;第四,应确立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等。

    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企业年金将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各金融机构实现“共赢”的同时,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也会得到完善,真正解除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后顾之忧。

2006年2月22日 作者:阮儒雅 武汉大学商学院

【作者:阮儒雅】  【出处:武汉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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