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瞭望报道】前言:7月初,随着“联想”高调地引进“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开始被很多媒体及企业关注。实际上,企业年金在发达国家是通行做法,在我国推行也已有一段时间,“联想”也并不是最早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驻宁的一些国有特大、大型企业,以及电信、石油、铁路、石化等行业的部分国有企业,一些合资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都已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而南京市本土企业实行年金制度的寥寥无几。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
所以,从1991年算起,补充养老保险的推行已经有15个年头,而从规范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开始推广算起,也有几年时间了。为何“联想”此举如此受关注?原因在于大多数人对于企业年金这个概念还相当陌生,而已经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联想”那么高调,也可能没有“联想”企业本身那么受人关注,迟来的“眼球效应”全落在“联想”身上。
企业年金是什么?南京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如何?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中地位是怎样?企业年金究竟有什么好处,如何操作?企业年金究竟会不会让穷的更穷富的更富?下面这组稿件将为你一一解答。
上篇:三大支柱构筑南京人养老保障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由三个支柱构成:第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是由企业自愿发起,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第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障,如商业保险、个人工资存款。
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亦称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们最熟悉的一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主要就是这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它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个层次,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补充保险形式。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可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提出或分次提出。
如果说第一层次突出了养老保险的国家的强制性,第三层次突出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自愿性,那么位于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则是企业与个人协商的产物。在保险费的分担上,既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南京从1992年开始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累计只有400户左右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约5万人。而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还有一定区别。比如老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在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专门机构征缴,而按照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的缴纳与具体操作有一套更为复杂和完善的流程,但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而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2004年以后《试行办法》中操作的企业年金算,南京市本土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寥寥无几,而南京一些国有特大、大型企业,以及电信、石油、铁路、石化等行业的部分国有企业,一些合资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都已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但这部分企业都是中央直属企业或者是省属企业,操作参照的政策也是按照中央和江苏省出台的相应政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根据江苏省的政策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出台两个《办法》之前经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及本意见的规定,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意见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而在南京市一级,尚未出台正式的“企业年金”操作政策。所以目前南京市统计出的补充养老保险参保数据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还有一定区别,但按照2000前国家出台的规定,从大概念上讲,是可以统称为“企业年金”的。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04年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是较早一批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他们选择的是储蓄型的企业年金制度,也就是说并未将企业年金用于投资,仅是单纯储蓄。企业年金年缴纳数额是按照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缴纳的,由企业和员工按1:1比例出资。而年金积累的数额可以看做一个总盘子,分到各个员工碗里的,是按照岗位、贡献、工龄等多种因素确定一个系数,具体操作各有区别。
为了更形象地认知三大养老保险支柱所起的作用,记者以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一名普通员工为例:假设每年其个人账户上缴纳的企业年金是5000元,其中2500元由个人出资,平均每月需要在工资里扣除208元左右。假设他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买了4份某养老储蓄险种,该险种从其18岁缴纳,每年交612元,根据该险种规定30年后停缴,从其50岁开始,每月可支取400元并按年5%的比率递增,直至死亡。假设其每年5000元的企业年金数额是恒定的(实际上企业年金可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岗位绩效变化每年增减,如果参与投资收益增加也相当可观),那么他30年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金最少也为:一次性提取企业年金5000元×30年=150000元+每月1000元左右的退休收入+每月400元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收益(尚不包括5%的年递增额)。
可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人们老年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纵观全球各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在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美国,基本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企业年金养老金约为30%,大约有70%的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在德国、企业年金养老金相当于员工工资收入的15%,有1/3的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在日本,有60%民营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
在当代企业大量采用高科技生产技术的条件下,雇主必须为员工的培训进行大量的投资使之胜任其本职工作,因而雇主一般是不希望员工过早离开自己的企业。另外,现代化的生产需要一定的团队配合,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配合比较默契,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基于以上原因,日本及欧美的大企业一般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发现,用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激励他们为本企业长期工作可能更为有利。雇主为员工举办企业年金形成的养老金对员工来说是一笔延迟的工资支付,员工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足额的养老金,必须为这个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企业的年金计划实际上就成了一种“隐蔽性合同”。 [NextPage]
中篇:星火缘何不燎原?
招商银行曾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唯一一家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试点银行。记者采访了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银行部新产品开发室的周峰经理。周峰介绍说,目前与招行签约企业年金服务的企业有8户,其中南京企业2户,省级企业6户,共设有个人账户约1.3万户。周峰表示,虽然企业数量上只有寥寥几户,但个人账户数目招行应该占到了目前南京地区的80%—90%。
根据政策,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周峰介绍说,在与“联想”签下的大单中,招行是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的双重身份。招行早在1998年就开始关注企业年金的操作了,现在已经有比较完备的营销体系和先进的系统支持。目前南京地区的企业对于企业年金有几种心态,而这些心态恰恰反映出企业年金推行的瓶颈所在。
心态一:不懂或没政策依据
不少企业对于企业年金的概念完全不知晓,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当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向其具体介绍企业年金的好处、相关政策与操作办法后,企业只说出一句话:拿红头文件来。
周峰说,中央和江苏省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不少企业最关心的,也是企业年金政策比较吸引企业的地方就是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省里已经明确年金可以从企业税前支取,而且省国资委也明确出台了政策,但南京市一级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的操作政策。所以,在南京地区,中央直属、省属企业,或者如电力等系统内部已有操作的,企业年金制度推行就很顺利,而市一级的企业大多持观望态度。
目前,尽管已有19个省市颁发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但基本上还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包括核定、监督、征缴等多个环节;而税目也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个调税等。更何况,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发挥推动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的体系,也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
据专家介绍,在国外,企业年金之所以能成为稳固的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避税是直接驱动器。但是,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广州、上海、北京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至5%。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时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心态二:没钱
企业年金制是普惠制的,只要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就可以享受。不少企业认为,自身效益已经不好,还要为员工再办理一份补充养老保险,且支出比较可观,当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实际上,南京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连基本养老保险都不能做到员工应保尽保,更别提在这种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了。
心态三:怕露富
周峰说,在他们银行开设企业年金服务的企业没有一个如“联想”那样是高调操作的。相反,都不太情愿让外界知道自己企业办理了企业年金。主要是怕露富,因为这部分企业效益很好,企业员工收入相对比较高,再办理企业年金,生怕别人有看法。这样一来,企业年金的好处他们也不会在业内张扬,未办理的企业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实例,似懂非懂,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广不利。
“联想”高调宣传自己的企业年金制,是由它的企业特点决定的,毕竟是一个需要直接面对终端零售市场的大众知名品牌,年金展示的是企业文化,由此可以获得更多公众的认同。
周峰还举了个例子,一家企业找到招行主动咨询企业年金业务,是因为它的同行在招聘网站上打出“企业年金”的待遇吸引人才。由于企业年金制的分配方案操作灵活,是一项较为科学的激励机制。企业可以在年金方案中与员工约定如“干满7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多少系数”、“干满10年的可以享受多少系数”等等类似条款。所以企业年金常常被比喻为人才的“金手铐”。激励了员工,提高了生产效率,更留住了人才。
除了上述心态外,还有一些因素制约了企业年金的推广。比如企业年金分配方案是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许多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的职代会制度,企业年金很容易变成高层吃肉,员工喝汤的另一种渠道;企业认为实行年金制的管理成本太高。比如要成立理事会,给托管机构可观的管理费用等等;此外,一些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也不愿意实行企业年金制,因为年金是要等员工退休后方可提取。但许多人员一跳槽或一离开便失去联系,年金的操作性非常难,员工自身也对此不感兴趣。
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份额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的6%左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南京市企业做得的确比较少,省级企业做得相对好些,且省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都是幅度较大的。去年底,南京已经在着手研究企业年金制的“落地”政策,媒体当时披露说预计2006年正式出台,现在年已过半,看来还需要等待。
周峰说,据他们所知,目前省里有30户左右企业的年金方案已经在报批。而且在2005年以前,企业年金都选择存银行,并没有企业愿意选择年金基金投资这个企业年金具有的重要功能。2006年情况出现了转机,由于股市回暖,且相关基金入世政策正式出台,已经有不少企业在年金投资一块跃跃欲试。而“联想”、淮北煤矿等企业都选择了自己的投资管理人,让企业年金“钱生钱”,为员工谋取更多的收益。目前南京市实施年金制的企业只是星星之火,并且由于上述各种因素未成燎原之势,但随着政策的完善,企业文化的升级,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年金制的队伍中。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客观因素,在短期内指望企业年金制在中国企业做到普遍推广是非常难的,但这块市场面积一定会逐步扩大的。 [NextPage]
下篇:不只是豪门盛宴
企业年金制自其在我国推广之日起,质疑声便不绝于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率先批准企业年金计划的,除联想集团外,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的企业年金准入标准,真正有能力又有意愿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似乎都是“豪门”。
这一事实在基尼系数已经接近警戒线的中国,无疑是非常敏感的:企业年金制度会不会客观上造成大量国企利润流向少数人,成为效益好的企业变相分配福利的一种方式?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在垄断行业创造垄断利润进而分配垄断财富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会不会演变成少数人的豪门盛宴?在贫富差距已经很悬殊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推出会不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社会分化?
其实企业年金很冤,因为它替别人背了黑锅——国家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在许多人第一重社会保障都还没有建立的背景下,另外一批人却在着手建立第二重养老保险。这等于在现实的收入差距之外,又预示了30年后不同人群养老前景的巨大差异,自然会让人对原本就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体制产生更大意见。企业年金目前在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也证实了这种担心:电力、石油、石化、银行等垄断行业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而相当大一部分企业,社会保险都不给员工缴纳,最低标准工资都不肯全额支付,能指望它们为员工提供年金吗?
企业年金是一种延期收入。它的建立,恰恰能够抑制企业提高福利待遇的冲动。因为如果职工对未来有较为稳定的预期,对当前利益分配的要求和冲动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从而避免“有钱就分”的短视行为。江苏省国企的企业年金,从明细的个人账户上可以看出,基本上都是为绝大部分职工考虑的。按文件规定,作为员工福利计划,在实际运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度的大小,出现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别。但各家在补充养老金的补贴标准上都有个统一的标准,差距并不是拉得太大。越是大型企业补充养老金的补充标准越是透明,决不是“给当官的送一笔钱”。可见,年金计划必须涉及相当大比例的劳动者才有意义,否则,进一步引发收入差的弊端便分外明显。
企业年金之所以在中国会出现“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的现象,错并不在橘树本身,而在于土壤。而市场本身是很难解决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的,这就要求政府出面维护公平,让它良性发展。例如,要区别对待如下两种利润:究竟是通过企业正常经营创造的利润,还是国家赋予的特许经营权所创造的垄断利润。要在剔除垄断利润之后,按照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进行收入分配,继而建立正常的企业年金制度。此外,对于企业年金推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公现象,政府这双有形之手可以通过税收、立法等手段来调节和监管,千万不可因噎废食。
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做的一份2005企业年金调查报告显示,81.6%的企业愿意考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73.7%的企业认为年金税优政策有吸引力。这表明,企业年金的好处与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所认识,只要有一个健康的“土壤”,企业年金便绝对不仅仅是“豪门盛宴”,而是普惠的“百姓大餐”。
新闻附件一:
我国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摘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四)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作为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机构也不得受理。 (五)本意见实施前,经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及本意见的规定,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意见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今后,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送备案。”——《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 “二、省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在经济效益不佳时应减少或中断企业年金的缴费。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四、本通知下发前,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两个《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5]39号)》 [NextPage]
新闻附件二:
美日英企业年金政策
美国:企业年金成养老金主体
虽然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仅处于试验阶段,但它早在100年前就于美国产生了。以美国为例,到了1933年,企业年金计划已覆盖了美国1/6的工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年金制度迅速发展。据统计,1950年,美国企业的年金计划有2000多个,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已多达5万多个。目前,美国3/4的企业员工参加了企业举办的年金计划。据预测,2018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它的年收入。因此,布什这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第一条腿”是美国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据报道,布什政府的养老金改革计划主要是从现有6.2%的社会保险税中抽出2%,转移到职工的企业年金中,同时企业和职工也增加相应的比例,使之成为美国人养老金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有关法律以税收优惠等形式来鼓励企业与雇员共同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为雇员的企业年金计划投入的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可作为营业费用列支,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雇员交纳的资金也可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或享受税收减免。这样,企业和雇员之间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都有较高的积极性。在企业看来,企业为员工的企业年金计划投入的资金可以按工资的15%取得税收扣除,增强了员工与企业患难与共的意识,有助于吸引并留住有用人才。对员工来说,个人可以直接管理自己的账户,与传统的养老金不同,多数的雇主允许雇员对个人账户的投资有决定权,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或保守或冒险的投资方式。当然责任也要自己来承担。如果员工更换工作,他们可以有多种选择处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对于本人账户上的存款,由员工自己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购买股票、债券、专项定期存储等。也可以将账户余额转入个人退休计划。员工到59岁半时允许提取账户上的款项,在提取存款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想提前提取养老金计划的存款,则提取的存款要视同为一般收人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惩罚税。除非是出现比如残疾、死亡、退休、雇佣关系终止等特殊状况。
日本:两种年金并行发展
日本企业的两种年金制度(有表格另附WORD):企业年金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福利制度,仿照的是日本公务员的退休养老补偿金的办法,曾在很少一部分企业内实行。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退休一次金”制度,大约90%的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的一笔退休金。在日本经济开始复兴的20世纪50年代,企业年金也得以逐步发展。待进入1955年至1960年后,由于职工工资的增长,退休金额数急剧膨胀。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退休金与准备金制度中,准备金的事先积累很不充分,于是他们纷纷要求制定像欧美那样的、在税法上享受优惠的企业年金制度。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部分法人税法及所得税法,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并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之后,企业或开始采用企业年金制度,或从原来的“退休一次金”制度逐渐演化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得到普及。到196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厚生年金保险法,制定出台了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此时,便相继出现了两种企业年金制度,即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这两种制度虽然在法律依据、监管、税制和批准条件等方面均不同,但都取得了顺利的发展。
英国:年金制度规定严格
英国企业年金免税有严规: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免税准许,对雇主或雇员的缴费及其基金投资收益不征收任何收入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为了获得免税地位,企业年金计划必须由一个固定的信托公司托管,并满足如下条件:雇员的待遇必须是一种退休年金,领取年金的年龄限定在60—65岁之间,年金待遇不超过雇员最后工薪收入的2/3。年金待遇也有一个最高限额(目前为84000英镑),但每年要对年金进行指数化调整;参加年金计划的成员退休后死亡,其遗属的待遇不能超过死者总待遇的2/3;因病退休者可以提前支付年金,某些特殊职业者如军人、警察、运动员和芭蕾舞演员也可以提前支付年金;年金不能转变为一次性支付待遇或转让给他人受益,但也有例外。如一个退休雇员可将其部分年金转变为一次性支付待遇,只要一次性支付待遇额不超过其最后工薪收入的3/80×服务年限(最高为40年)。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退休雇员都选择了这一限额的一次性支付待遇;企业年金必须提供与雇员的服务有关的待遇,这些待遇可支付给年金计划的成员、成员的遗属、孩子或成员的私人代表;雇主必须将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提供给所有有资格成为该企业年金计划成员的雇员;必须有对年金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项目管理人;雇主必须是缴费者,但不必是唯一的缴费者,年金计划只为雇员提供附加的自愿性缴费以便获得附加待遇,附加缴费不能超过一个规定的上限;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在英国国内。
(2006-08-07 16:38:31)本刊记者李沅 (编辑暴雪)
“企业年金,是豪门盛宴还是百姓大餐?”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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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