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若干条意见,其中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职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方面作了要求。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明确扩面征缴和保发放责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按照国家和河南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
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及时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便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将得到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将可尽快实现再就业。 2009年年底前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年底前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将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济和工伤补偿。老工伤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破产国有企业1—4级工伤人员、已退休工伤人员、享受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工伤预防和康复试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将得到完善,城市低保范围逐步得到扩大,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不断提高。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将纳入低保范围。 (出处: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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