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根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民关于五项社保制度的意见(资料提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12月22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记者发现,常委会委员关注较多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社保基金监管等问题,也正是网友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70501件意见,而其中中国人大网收到的意见是68208条,占意见总数的96.7%。
焦点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54岁的易承芳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人,明年2月她年满55岁,正好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11年的易承芳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转出个人账户部分”,国家统筹部分转移不出来。
易承芳的遭遇,也是无数到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遭遇。草案二审稿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条款,征集到意见、建议1599条。不少网友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在关系转移的同时,个人账户中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中部分资金直接转移。
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分组审议时,马福海委员建议,将“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也可以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建议增加规定,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工作、户籍变动等原因发生跨统筹地区移转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移转。
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就在草案三审期间,国务院传出好消息: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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