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看似泾渭分明,但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两个领域。正是因为这种特质,实践中,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企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引导者的政府,对劳动者就业与生活保障所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模糊了起来。本文就劳动保障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名词———“企业保障责任”与“社会保障职能”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应当发挥的社会效用提出一些想法。
谈到企业保障,就会涉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办社会”模式。所谓企业办社会,简而言之就是由企业承担了中、微观层面政府与社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能。这使得几乎每一个国有企业都成了一个小社会。因此,人们一直把国有企业形容为兼有生产、福利和管理的“社区单位”。
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结束,传统的企业办社会模式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企业保障责任”终将演变为“社会保障责任”。相对于企业保障来言,当代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以下的优越性。
第一,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强。相对于同企业盈利状况相结合的企业保障制度来说,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容易受到社保体制之外因素的影响,以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为依托并以法律规范加以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稳定性大大优于小范围自保的传统企业保障。
第二,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保障资源的优质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大领域,而每一个领域的内部又可细分为不同的保障种类和不同种类的资源供给。尽管企业保障种类繁多,但由于保障范围狭小,其在保障资源的提供上缺乏效率;过小的保障范围使传统企业保障制度面临物质与人力技术上的缺陷。
第三,保障体系对个人生活状态的负面影响较小。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企业保障,都不可避免地对被保障人的生活隐私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进而影响个人生活的自由度,以及与社会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但相比之下,社会保障体系凭借着严密的信息控制和资格认证,有效地保护受保障人员的私人信息,维护受助者的隐私和尊严。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下的企业保障中,由于整个体系中人员的关系过于密切,很容易导致受助人员的个人隐私外泄。
第四,保障体系独立于劳动关系。当代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社保法律关系中的缴费义务,但享受社会保障基本待遇的要件中已经将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因素剔除。公民是否享有社会保障给付的相关权利仅仅需要履行相应的经济性义务甚至是不需要履行义务,而从责任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体系在概念上强调了“社会责任”与“政府责任”,并同“企业保障责任”划清了界限,不再将两者功能混为一谈。
企业福利尽管同样是有企业基于一种责任感向劳动者所提供的保障,但其内涵和意义与传统的企业保障制度完全不同。首先,企业福利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福利的一种非法定性措施,其本身来源于企业在盈利的基础之上对于所属员工在经济上的一种让利。这种制度的产生并不需要国家与政府直接的介入,而传统的企业保障制度则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直接参与计划与执行的,是一种硬性规定的企业责任。其次,企业福利具有弹性,而传统的企业保障则具有同社会保障制度相类似的刚性保障特征,除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再次,企业福利的目的除了具有保障员工的个人生活质量功能外,更多具有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培养企业凝聚力与企业文化等目标而设立的补充保障机制,但传统的企业保障则是被赋予了稳定社会,分散风险等典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与劳动政策走上了一条对于用人单位高标准,严要求的道路。可以感受到的是,将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企业责任制定一个很高的标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传统“企业责任”的定位标准非常类似,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该具有的功能和要求却相对视而不见。这种对企业责任内涵的回归与对社会保障功能的割裂,其不适当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混同了企业与社会就业保障的主要功能。企业是否应当首先承担员工的就业保障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企业个体本身就扮演了一个将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劳动力排除在外的角色,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正常发挥其作为社会生产角色的功能。
第二方面,遏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将社会保障本应有的功能不合理地强加于企业责任之上,一则将导致企业不堪重负,二则隐蔽了社会保障的实际发展需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企业保障”“社会保障”这些概念的本质日趋回归它原本应有的社会位置。在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社会保障三者之间,我们应当认识到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是需要依靠适时适宜的相关制度安排来发挥各自的功能,而不应是在某一个领域内单兵突进或顾此失彼。理清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定位和作用,运用好企业与社会保障功能的综合优势,将进一步促进我们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张乐川)(出处: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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