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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规 解决四类人群养老保险问题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东南网-海峡导报3月14日讯针对厦门市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中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厦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昨日,导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意见》共涉及四类人员。调整后这四类人员,就可以顺利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

东南网-海峡导报3月14日讯 针对厦门市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中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厦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昨日,导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意见》共涉及四类人员。调整后这四类人员,就可以顺利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离境定居人员 前后缴费年限今后可累计

针对第一类已离境定居的人员,《意见》规定:若原具有厦门市户籍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厦门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以在厦就业的台港澳居民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形成的缴费年限可与原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此,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徐翔介绍,过去一部分原厦门户籍职工在退休前离境定居,归国后又继续在厦参保缴费。这部分人出国前大多以本市身份参保,归国后则以在厦就业台港澳或外国人等新身份参保,前后累计缴费年限已超过15年,但由于两段参保身份不一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本次新政策,允许其合并缴费年限。

超龄外来参保人员 符合条件也可在厦办退休

针对外来员工中超龄参保人员,《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厦门市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厦门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到厦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此徐翔说,相关规定于去年7月1日起执行,对超龄参保人员进行停保处理。此前已超龄仍继续缴费的外来员工,由于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在厦实际缴费超10年,无法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因此这些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今后,这部分人员经审核后也可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了。徐翔说:“这类参保人员,4月1日以后,可先到原来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社保部门自助机上打印社保缴费凭证。然后持凭证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区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

被征地人员 可通过补缴折算缴费年限

另外,厦门市部分被征地人员先后参加多个险种带来的问题,新政策也有了解决方法。《意见》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厦门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且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其按照厦门户籍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包含经个人补缴统筹差后的原按外来员工标准参保缴费年限。

徐翔指出,这部分被征地人员,新规定在其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时,允许其通过个人补缴统筹差的方式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关系转入厦年限不足者 可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此外,针对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且确定厦门为待遇领取地 (不含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新政策规定: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新政策规定,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足10年后,其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导报记者 李玉燕 通讯员 胡晓牧/文 叶允平/制图

【出处: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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