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学徒。为能更快、更好地熟悉工作流程,林女士在完成车间主任交代的任务后,经常主动“串岗”去机床师傅处帮忙,借机好好学习。
4个月前,林女士再次“串岗”时,机床师傅让林女士去仓库搬一箱半成品。不曾想,被仓库内货物砸伤。事后,当林女士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未为林女士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认为林女士只是学徒工,其无需为林女士办理工伤保险,且林女士未经批准而“串岗”并前往仓库,并不是因为林女士的本职工作,也非发生在林女士自己的工作场所,即不构成工伤。林女士遂咨询,公司的观点对吗?
说法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学徒工也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所指的“职工或者雇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故虽然林女士属于学徒,但因为公司已经对林女士实际用工,意味着彼此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就不能借口林女士系学徒工,而免除为林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其次,林女士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鉴于林女士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也就意味着林女士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之要件,只要属于,自然也就构成工伤。而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林女士之所以“串岗”是为了更快、更好地熟悉工作流程,前往仓库搬半成品也是受另一机床师傅指派,即所活动的区域并没有超出公司生产场所的范围,且与工作有着密切关联。
再者,公司必须担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林女士办理工伤保险,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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