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事故导致牙齿受损需安装义齿,保险公司以牙齿受损未构成伤残为由,认为义齿安装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而非伤残费用。近日,旌德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3月10日,原告吕某驾驶机动车与停在路边的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吕某受伤,且牙齿受损,需安装义齿。经认定,吕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吕某除起诉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3万余元医疗费外,还主张了1万余元的义齿安装费用。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吕某牙齿受损未构成伤残,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医疗费用,主张在10000元项下予以赔偿,超过10000元的部分由原告吕某和被告王某按事故责任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未补偿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器具所需费用。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原告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付义齿安装费用。 (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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