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前,王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担心迟到而超速,加之边驾驶摩托车边打电话,无意中闯了红灯,而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受重伤。为治伤,王某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8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王某能否要求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呢?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鉴于王某及所在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王某自然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只有上述费用才在不予报销之列,因职工自身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并未被排除在外,这也就意味着,王某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不属于上述禁止报销范围,所以医疗保险部门应该承担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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