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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字体时间:2014-12-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离婚了,住房公积金能分割吗?

韦某(女)与安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2年,韦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安某离婚,安某答应离婚,于是,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裁判,但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作出处理。

今年6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调解中,两人对于安某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争议较大,且僵持不下。韦某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安某则称,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并且该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支配,因此无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11条第2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0万元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解释后,安某愿意就住房公积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补偿给韦某3.5万元。(兴园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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