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宏林 通讯员 刘晓培)工作期间摔伤致残本已实属不幸,用工单位却因其刚上班三天即出事故而意欲推责,否认与其之间存在关系。12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审结了这起纠纷案,工厂承担70%的责任,赔偿工伤工人李先生各项损失58.8万余元。
2012年7月,58岁的李先生经人介绍,到巩义市永兴机械厂(化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上班第三天,李先生在生产线上工作时从高处坠落,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腰椎体骨折伴不全截瘫、左侧肋骨骨折、右枕骨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李先生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需终身护理。2013年8月,住院384天后,李先生出院。住院期间,永兴机械厂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万元。
出院后,李先生要求永兴机械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但永兴机械厂认为李先生刚上班三天即发生意外,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合同,为其支付医疗费已算是仁至义尽,拒绝对其进行其他赔偿。后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厂方仍声称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系被告永兴机械厂的工人,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永兴机械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不注意安全,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永兴机械厂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永兴机械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李先生自负。
经计算,李先生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79.7万余元,永兴机械厂承担70%,为55.8万余元。同时,李先生主张永兴机械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根据其伤残情况、巩义市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为3万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巩义市永兴机械厂赔偿原告李先生各项损失计58.8万余元。
“巩义一工人上班第三天摔成三级伤残 用工单位被判担责70%”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7647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