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其中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一条款被称为“工伤先行支付”,目的在于当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给予职工最后的救济。然而,正是这个意义重大的“兜底性条款”,现实中,却很少为职工所知。“工伤先行支付”面临着落实难的问题,甚至有人称其为“僵尸条文”。
实践中,即使职工《社会保险法》第41条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申请,职工的工伤求偿程序也陷入困局。那么,职工申请“工伤先行支付”面临的难题在哪里?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会议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工伤职工和法律专家。
记者走访
“先行支付”
在很多地区没有先例
今年58岁的韩先生是顺义区一家钢筋工厂的职工,2010年10月,韩先生下班时在车间门口踩到机油滑倒摔伤,此后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又被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单位拒付相关待遇,韩先生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然而,该地区社保局的口头答复称,由于本地尚无具体的规定,故无法受理。因此,韩先生的工伤待遇至今无法得到解决。
调查显示,职工在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向区县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得到的结果多数是“无法办理”。采访中,记者向某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指出《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并询问“无法办理”的具体原因时,得到的结果是“没有先例”。
义联研究员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仍然不受理工伤先行支付相关申请。义联研究员以研究人员的身份,向17个城市的人社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地区受理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数、已支付的工伤先行支付金额等事项。此后,上海市答复:已申请工伤先行支付9例,北京市要求延长答复期限,暂未做出答复。
现实中,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克服多重维权障碍: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否认劳动关系或工伤事实,使劳动者不得不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等多种法律程序,从而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即便劳动者经过多重法律程序,获得了对用人单位的求偿权,一些用人单位也会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使劳动者无法成功获得赔偿。
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而调查显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和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仍然不够具体。如何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目前也尚无统一标准。如果工伤职工向单位申请支付工伤待遇,单位拒绝后来到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也很难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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