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2013年3月,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摔伤,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的6个月内,单位每月发给李某900元生活费。李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工伤,工资应照发,单位不应只支付生活费,遂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公司认为,李某已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李某治疗、康复期间,未给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故公司可以仅支付李某生活费,不同意支付原工资。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已被确认为工伤,尽管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待遇应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公司支付生活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8000元(3000元×6个月=1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费5400元,应补发12600元。经调解,公司补发了李某工资12600元。(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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