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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网友“贵妃”:公司员工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说法:《焦点民声》栏目联动律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孟长莉认为,网友反映的情况应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员工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是属于工伤。(本栏目主持人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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